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士惟、周士淵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321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62,875,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8,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