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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給付投資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麟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投資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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