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內政部消防署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舶菖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重光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兼法定代理 陸重光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