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麗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光道、周淑苗間請求支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