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麗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光道、周淑苗間請求支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