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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筠諼

上訴人
張松男

張慶鉁

張東泉

張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焜森等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97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8157萬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萬24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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