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張松男
張慶鉁
張東泉
張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焜森等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97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8157萬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萬24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張慶鉁
張東泉
張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焜森等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97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8157萬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萬24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