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侯月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庥妘、鍾向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庥妘、鍾向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