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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3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王景輝
相對人
富康農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10月19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1,7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10月19日經臺北巿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71,700元,於109年11月21日至110年5月21日分7期匯入聲請人帳戶,如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3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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