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林秀琴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嬌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對於
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75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018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
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