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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震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