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林震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震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