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許清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喬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肆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