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逢麗有限公司、李郁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8,450元 民國107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860,066元 民國107年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941,524元 民國107年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1,347,099元 民國107年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