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逢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郁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孟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8,450元 民國107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860,066元 民國107年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941,524元 民國107年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1,347,099元 民國107年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