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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彥豪
即債權人
張珍鳳
即債權人
仇立顯
即債權人
賴字鋅
即債權人
黃麗心
即債權人
陳芸汶
即債權人
李訓全
即債權人
曾文良
即債權人
温語楨
即債權人
李純青
即債權人
陳綺雯
即債權人
黃湘喬
即債權人
李學溱
即債權人
吳瑞玲
即債權人
毛清源
即債權人
林柏實
即債權人
曾于萍
即債權人
林同濱
即債權人
唐愛麗
即債權人
黃志遠
即債權人
郭秋伶
即債權人
蔡明忻
即債權人
蔡應龍
即債權人
李錫嬌
即債權人
梁新平
即債權人
廖英蘭
即債權人
黃筱薇
即債權人
黃淑貞
即債權人
吳權倫
即債權人
廖梓而
即債權人
林建安
即債權人
張學輝
即債權人
徐素琴
即債權人
王國麟
上三十四人共同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彥豪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珍鳳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仇立顯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字鋅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心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芸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訓全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文良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語楨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純青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綺雯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湘喬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學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瑞玲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毛清源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實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于萍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同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愛麗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遠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秋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明忻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應龍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錫嬌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新平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英蘭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筱薇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貞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權倫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梓而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建安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學輝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素琴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麟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三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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