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銘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