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戴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戴淑榮於民國101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07月02日結帳 日止,帳款尚餘117,15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