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陳家昱、楊瑩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瑩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