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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龔千惠(原名龔姵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龔千惠即龔姵雲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