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周立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釗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0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釗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