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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聞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聞良松於民國9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8月05日起即未
依約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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