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聞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聞良松於民國9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8月05日起即未 依約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