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賴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7048元暨自起息日94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70002元暨自起息日94年11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