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魏文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緣債務人魏文彬於民國91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09月16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