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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魏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緣債務人魏文彬於民國91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09月16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