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徐雅琳、林彩綺(原名:林麗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彩綺(原名林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㈡其 中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