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徐雅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彩綺(原名林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