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曾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2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
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4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8,246
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