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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議賢

莊瑞娟

黃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3月13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09年07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