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議賢
莊瑞娟
黃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3月13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09年07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85,495元自民國109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