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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憲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李憲森於民國101年10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
    9年08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6,18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