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芸融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湯念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