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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詹振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詹振眉於民國94年05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未按期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