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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江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蔡江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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