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李咨儀、李金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