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呂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