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呂文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