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洪鵬富、高畢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畢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