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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黑皮樂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9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1,67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66268、Y273367、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6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