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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育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