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吉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民事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三、請提出向銀行購買系爭票據(票號:KB0000000)之收據相 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