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 聲請人
-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民事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三、請提出向銀行購買系爭票據(票號:KB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