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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聲請人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民事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三、請提出向銀行購買系爭票據(票號:KB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