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10號
- 抗告人
- 廖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温志明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温志明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