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徐肇惠、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徐肇惠 相 對 人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 本院駁回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分別檢查相對人3間公司之裁定均提 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