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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唯怡

抗告人
徐肇惠
相對人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本院駁回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分別檢查相對人3間公司之裁定均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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