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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 原告
    徐肇惠
  • 被告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徐肇惠 相 對 人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 本院駁回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分別檢查相對人3間公司之裁定均提 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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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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