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
- 再抗告人
- 甲
乙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提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甲、乙(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因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對其未成年子女丙(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緊急安置,而於民國109年1月7日聲請提審,經本院109年1月8日109年度家提字第1號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不服,復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2月13日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然再抗告人猶對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表示不服,而於109年3月5日具狀表示提起再抗告,然就聲請提審之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前揭提審法第10條規定甚明,是本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抗告人 甲 乙○○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丙○○ 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受安置人
丙 甲○○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