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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

聲請提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徐麗瑩周玉琦盧姿如

再抗告人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提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甲、乙(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因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對其未成年子女丙(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緊急安置,而於民國109年1月7日聲請提審,經本院109年1月8日109年度家提字第1號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不服,復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2月13日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然再抗告人猶對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表示不服,而於109年3月5日具狀表示提起再抗告,然就聲請提審之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前揭提審法第10條規定甚明,是本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抗告人  甲  乙○○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丙○○  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受安置人
        丙 甲○○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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