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君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0萬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4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2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0萬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4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