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42號
- 原告
- 李博文
- 被告
- 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傑元
- 訴訟代理人
- 曾學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邱敏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敏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