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莊采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湘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六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61號),聲請交付該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匡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備註 1 109年3月3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09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期日 3 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