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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叡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簡易型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260元(計算式:76萬8,600元+17萬8,660元=94萬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4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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