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叡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簡易型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260元(計算式:76萬8,600元+17萬8,660元=94萬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