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輔宣字第6號
- 聲請人
- 姬廣建
- 相對人
- 姬生勇
受 輔助人 姬生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輔助宣告之人姬生哲(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改由聲請人姬廣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輔助宣告之人姬生哲(下稱受輔助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輔宣字第5號、107年度輔宣字第13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人,並指定聲請人姬廣建及相對人姬生勇為其共同輔助人。惟相對人長年居住在國外,無法配合行使受輔助人事務,爰依法聲請改定聲請人為受輔助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有事實足認輔助人不符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輔助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 1準用第1113條、第110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本院 107年度輔宣字第13號裁定為證,並經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輔宣字第5號民事卷、相對人入出境資料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另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關於本件改定輔助人就相關人等訪視,據其覆函略稱:受輔助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現於桃園長庚醫院住院治療,僅聲請人定期到院探視及處理照顧事宜。受輔助人無工作能力,名下房產皆由聲請人協助管理,聲請人認為相對人為共同輔助人後,長年居於國外,未曾處理受輔助人照顧事宜,還疑作出侵害受輔助人權益之事,不適任擔任輔助人,故聲請改定輔助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2月27日新北社工字第1090349554號函附個案處理報告參照);受輔助人為思覺失調症患者,訪視時,受輔助人能適切回答問題,尚可自理日常生活起居及服藥。聲請人主責處理受輔助人個人事務,負責保管其身分證、身障證明、存摺、印章與受輔助人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房產之所有權狀,並以其退休金支應受輔助人支出,且約 2週到醫院關懷探視受輔助人 3次,評估受輔助人的受照顧狀況無不妥之處(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年3月17日桃林字第109331號函附調查訪視報告參照)。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確實長年居住國外,由伊共同擔任受輔助人之輔助人,恐就受輔助人輔助事務之執行有所影響,基於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受輔助人之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