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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林恩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通知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於同年月30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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