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韓駿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