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瑤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