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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家慧

抗告人
李陳麗花

非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商業銀行)間因本院109年度金字第5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本院駁回其先位聲明第3項之訴即「請求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應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及其中3,000萬元自9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200萬元則自107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備位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5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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