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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林秀琴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嬌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對於

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75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018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

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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