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郭宏基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 相對人
- 興記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郭林初旭
- 關係人
- 郭秀慧
- 訴訟代理人
- 劉繼蔚律師
- 關係人
- 郭雅慧
郭宏志
郭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欄內「相對人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許家華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興記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關係人郭林初旭,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郭秀慧,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5、訴訟代理人劉繼蔚律師、關係人郭雅慧,住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3樓、郭宏志,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郭宏毅,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