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徐肇惠
- 相對人
-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本院駁回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分別檢查相對人3間公司之裁定均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