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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聲請人
佐藤真太郎即閃亮美麗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閃亮美麗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佐藤真太郎(護照號碼:MM0000000 )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閃亮美麗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其中譯本、股東承認證明書及其中譯本、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108年度清算申請書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聲請人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及其中譯本、帳冊清表各1份為證,且相對人已清算完結,本院以民國109年2 月14日北院忠民康108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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