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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孟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8,450元          民國107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860,066元          民國107年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941,524元 民國107年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1,347,099元 民國107年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